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开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谈秀明与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荣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秀明,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荣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谈秀明。被执行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荣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开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荣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其不能偿还,于2015年8月21日以(2015)张开执字第172-1号裁定,追加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11688元(其中工程款836129.33元、代扣税款221756.67元,迟延履行金38877元,诉讼费4125元,执行费1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宇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