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姚荔伟与田延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荔伟,田延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姚荔伟,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萌,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田延国,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济南市。原告姚荔伟与被告田延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荔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荔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荔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7元,减半收取983.5元,由原告姚荔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卉人民陪审员 高云勇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