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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贵平。被告张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步永。本院于××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成霞适用简易程序于××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贵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xx年农历××月x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xx年x月xx日生长女张某乙,××xx年xx月x日生长子张某丙,两子女现均在被告处生活,双方于××××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双方感情恶化,并已分居多日。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甲书面答辩称,和原告感情未破裂,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希望原告回家,与原告和好。因为对原告照顾不周,表示道歉,希望原告体谅。经审理查明,××005原、被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xx年农历××月x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xx年x月xx日生长女张某乙,××xx年xx月x日生长子张某丙,两子女现均在被告处生活,双方于××××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015年7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对子女抚养问题,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女儿张某乙,子女抚养费各自承担。另查明,原告于××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名下存款进行查询并保全,经查,在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某某支行以被告张某甲名义分别于××015年××月19日存入××0000元、于××015年3月9日存入35000元,此两笔款项均于××015年7月××7日被取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原告庭审陈述;二、原告举证的1、原告身份证,××、结婚登记信息;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的定期存款账户明细。上述证据因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共同生育两个子女,表明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被告对婚姻的态度,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只要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及多从子女健康成长方面考虑,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6××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元。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志娟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