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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牟艳春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艳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牟艳春,个体工商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30826600035789。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宁丰路317号。负责人:李继业,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牟艳春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丰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牟艳春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艳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