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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船山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艺嘉申请执行张荣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张艺嘉,女,16岁,住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理人刘春艳,女,40岁,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荣,男,43岁,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船山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5050元予以扣划。该款扣划至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树青审 判 员  唐晓凰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