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广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周春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周春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观潮路江南一品会所二楼。负责人唐耀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梅,该公司经理。被告周春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诉被告周春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