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709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79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职工。被告安某某,女,生于1979年10月30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