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祖乔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00621号申请人张祖乔,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隆康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小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祖乔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按判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夷陵执字0062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