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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桂芝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芝,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芝,女,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16号-6-769室。负责人:王国江,该公司厂长。委托代理人:郭凤娜,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王桂芝因与被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野(主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张春韬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桂芝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桂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桂芝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野审 判 员  董 莉代理审判员  张春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长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