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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素桃、王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素桃,王田,沈东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220号申请人张素桃,女,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申请人王田,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张素桃之子。被申请人沈东玉,女,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申请人张素桃、王田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沈东玉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东玉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