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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邱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8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邱某某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其在无归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将卡内钱款取现出借给他人,截至案发,共计透支人民币3.7万余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9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向银行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提供的报案书、申请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结清证明》、《个人客户存款凭证》、《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邱某某在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向银行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钱 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祝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