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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世珍与杨世先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珍,杨世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凉执字第1332号申请人杨世珍。被执行人杨世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中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世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世先停止对申请人杨世珍宅院西墙及牵连房屋的侵害,清除其堆放于该墙西侧根部的杂物;在申请人宅院西墙西侧留出宽2米的公用空地,并在该墙西侧2米外修建养殖场围墙,在申请人院墙西南角其养殖场围墙上留出3米豁口。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当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义务的公告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案件收费及执行费1300元,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中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鹏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