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巢刑初字第0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巢刑初字第00226-1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巢湖市人,系原巢湖市居巢区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资金会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我院于2012年7月4日对其决定逮捕,2015年9月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以(2012)巢刑初字第00226号刑事裁定,对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刘某挪用公款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刘某因潜逃已于2015年9月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9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已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赵克金审 判 员 周可平人民陪审员 周顺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