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241号原告蔡某某,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金枝,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某,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欲庭外自行和解,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海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