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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俄罗子也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罗子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川凉中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俄罗子也,曾用名阿洛自义,男,34岁,住四川省布拖县特里木镇。因犯运输毒品罪,2005年8月1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10月29日因患重大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5年2月5日由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毛柏秀,四川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吉正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凉检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俄罗子也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阿加拉铁、邱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俄罗子也及其辩护人毛柏秀,翻译吉正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俄罗子也、扭色呷(另案起诉)、且沙子火(另案起诉)、赤黑莫子各(另案起诉)四人为了谋取数额不等的非法利益,在四川省布拖县城受他人雇佣到云南省勐海县运输毒品回四川省布拖县,俄罗子也负责带路及一路上的费用支出。9月13日晚,在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一不知名的旅馆内,扭色呷、且沙子火体、赤黑莫子各将雇主交予的毒品吞入体内。2014年9月14日18时许,俄罗子也、扭色呷、且沙子火体、赤黑莫子各乘坐牌照为云FT10**出租车途经云南省元红路红河段时,被设卡查缉的建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挡获。扭色呷被抓获后,从体内排出白色毒品可疑物55坨,经当面称量,排出的白色毒品可疑物净重340克,经鉴定,白色毒品可疑物中海洛因含量为52.02%;排出的红色、绿色毒品可疑物净重37.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笨丙胺成份;公安民警当场从且沙子火裆部查获白色毒品可疑物1坨,且沙子火被抓获后,又从体内排出白色毒品可疑物48坨,共计49坨,经当面称量,查获的白色毒品可疑物净重340.4克,经鉴定,白色毒品可疑物中海洛因含量为60.47%;公安民警当场从赤黑莫子各裆部查获白色毒品可疑物16坨,赤黑莫子各被抓获后,又从体内排出白色毒品可疑物26坨,共计42坨,经当面称量,查获的白色毒品可疑物净重195克,经鉴定,白色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被告人俄罗子也因为没有携带毒品被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释放。2014年12月19日,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俄罗子也。2015年2月5日15时许,俄罗子也在布拖县汽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俄罗子也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俄罗子也否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辩称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俄罗子也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俄罗子也系受他人的指使,雇佣,为赚取运输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卖家,在整个犯罪环节中起辅助、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在运输毒品过程起带路及一路上费用的支出,是从犯,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俄罗子也、扭色呷(另案起诉)、且沙子火(另案起诉)、赤黑莫子各(另案起诉)四人为了谋取数额不等的非法利益,在布拖县城受他人雇佣到云南运输毒品。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俄罗子也、扭色呷、且沙子火、赤黑莫子各从布拖出发去云南,由俄罗子也负责带路及路上所有费用的支出。9月12日晚,在勐海县打洛镇一不知名的旅馆内,扭色呷、且沙子火、赤黑莫子各三人将雇主事先安排好的毒品分解、包裹后,分别将包裹好的毒品吞入各自体内。9月14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俄罗子也、扭色呷、且沙子火、赤黑莫子各乘坐车牌号为云FT1027FT10**出租车返回,在途经云南省元红路红河段时,被设卡查缉的建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挡获。公安民警在扭色呷的右边裤包内发现一小坨用塑料纸包着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3.7克;后扭色呷从体内排出外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51坨,经当面称量,净重340克。在扭色呷处查获的343.7克白色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52.02克/100克。扭色呷从体内排出外用红色塑料胶带包裹的红色毒品可疑物4坨,里面包着红色、绿色片状毒品可疑物400粒,经当面称量,净重为37.2克,经鉴定,在扭色呷处查获的37.2克红色、绿色片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笨丙胺成份。公安民警从且沙子火裆部查获白色毒品可疑物1坨,后且沙子火从体内排出白色毒品可疑物48坨,共计49坨,经当面称量,净重340.4克,经鉴定,出海洛因的含量为60.47克/100克。公安民警从赤黑莫子各裆部查获白色毒品可疑物16坨,后赤黑莫子各从体内排出白色毒品可疑物26坨,共计42坨,经当面称量,净重195克,经鉴定,在赤黑莫子各处查获的195克白色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被告人俄罗子也因为没有携带毒品被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释放。2014年12月19日,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俄罗子也。2015年2月5日15时许,俄罗子也在布拖县汽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4日,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特警大队民警在元红公路红河段进行公开查缉。18时许,一辆车牌号为云FT1027FT10**的出租车被民警拦停在查缉点,车上坐有4男1女,其中一名为出租车驾驶员。民警让车上人员下车接受检查,其中一男子拿出一户口本复印件,名叫扭色呷,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人,另外一名男子拿出一身份证,名叫且沙子火,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人,另外一名男子和女子不能提供身份证明,民警对4人人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女民警在女子胯部发现一坨外面用塑袋装着的16粒白色可疑物,男民警在扭色呷的胯部发现一个烟壳,烟壳内装有一小坨白色可疑物,在扭色呷的右边裤包内发现一小坨用塑料纸包着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另外一名男子未发现可疑物,据分析,该4人体内有藏毒嫌疑,将4人带到建水县人民医院进行X光检查发现赤黑莫子各、扭色呷、且沙子火体内有坨状可疑物,俄罗子也体内未发现可疑物,被建水县公安局释放。2014年9月13日,布拖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且沙子火、扭色呷、赤黑莫子各的检举,称他们三人去运输毒品的过程中,俄罗子也系带路人,故对俄罗子也立案侦查。因俄罗子也涉案在逃,2014年12月19日,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将俄罗子也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追捕。2015年2月5日,侦查员在清理吸毒人员过程中,在布拖县汽车站内将在逃的俄罗子也抓获。2、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书正本、布拖县公安局逮捕证,载明了赤黑莫子各、扭色呷、且沙子火三人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4年10月21日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2日由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3、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2014)凉公物鉴(毒品)字第556号、571号、581、599号鉴定意见,载明在被告人且沙子火处查获的340.4克白色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60.47克/100克;在被告人扭色呷处查获的343.7克白色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为52.02克/100克;在被告人扭色呷处查获的37.2克绿色、红色可疑物中,检出甲基笨丙胺;在被告人赤黑莫子各处查获的195克白色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4、排毒记录,载明被告人且沙子火归案后,自2014年9月15日03时36分至15日22时33分,先后3次从其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48坨;被告人扭色呷归案后,自2014年9月15日08时48分至16日08时34分,先后4次从其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55坨;被告人赤黑莫子各归案后,自2014年9月14日23时58分至15日00时07分,先后2次从其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26坨。5、公安机关出具的毒品过磅记录,载明在犯罪嫌疑人扭色呷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52坨,经当面称量,净重为343.7克,冰毒可疑物4粒即400颗,经当面,净重为37.2克;在犯罪嫌疑人且沙子火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49坨,经当面称量,净重为340.4克;在犯罪嫌疑人赤黑莫子各处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42坨,经当面称量,净重为195克。6、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载明了俄罗子也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等个人基本身份情况及户员信息,证实(1)俄罗子也运输毒品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俄罗子也与俄罗拉且系父子关系。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在证人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且沙子火、扭色呷、赤黑莫子各各自分别对不同顺序排列的10张男性正面照片进行辨认,三嫌疑人辨认出3号、5号、4号照片上的人即俄罗子也,就是此次运输毒品中为他们三人带路的人。8、在逃人员查询比对表,载明俄罗子也是布拖县公安局禁毒大队2014年12月19日网上在逃人员。9、前科材料即关于俄罗子也运输毒品一案的情况说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保中刑初字第589号、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决定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实2005年8月18日,俄罗子也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10月29日因患重大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于2014年9月28日决定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一年。10、俄罗子也户籍同一说明,载明了俄罗子也经供述曾有犯罪前科,后经侦查人员侦查核实俄罗子也于2005年因运输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被保外就医;曾用名为阿洛自义,并将犯罪前科材料交由俄罗子也辨认无异议,故,阿洛子义与俄罗子也系同一人。11、俄罗子也被抓获时乘坐车辆照片,证实俄罗子也被抓时乘坐的车牌号为云FT10**的出租车上同时抓获嫌疑人有二男一女。12、视听资料。证实侦查人员对俄罗子也讯问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13、证人陈某某证言称:我的工作是开出租车,我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是云FT1027FT10**,出租车是我自己的。2014年9月14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我在元江客运站开着我的出租车拉客,这时我就看到有两个外地口音的男子过来说要坐我的出租车到红河县,我们谈好价钱是160云人民币。这时,谈价钱的两个男子一上车后又跟着上了一个男子和一个女人,他们一共四个人上了我的出租车,坐在副驾驶位上的是手上贴着胶布的一个男子,那个女人坐在后排中间座位上,年轻点的男子坐在右后排座位上,另外一个男子就坐在后排中间座位上。然后我就从元江客运站拉着这3男1女从红河县方向走了,我们快要到红河大桥那里时就看到有警察在检查车辆,我把车停了后,警察叫那四个人出示身份证,但是那四个人不讲话也拿不出身份证。后来警察在我车上那个女人的裤裆里查到一包东西,还在我车上坐的一个男子的裤裆里查到一个烟壳,烟壳里还装着一小包东西。这四个人我不认识,第一次见,坐在车上什么话也不说,只有那个女人用塑料袋装着一小点东西,其他三个男人是空着手。14、证人俄罗某某证言称:俄罗子也是我的儿子,我是2015年6月份指导他涉嫌运输毒品的事,我儿子此次运输被抓以前有前科记录,以前被云南判刑过,判的是无期徒刑,后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因我儿子身体不好,服刑7年之后被云南保山监狱保外就医的。具体好久被云南判刑具体时间我就不清楚了,都是好多年前的事情了。俄罗子也被云南公安抓获的时候自报名为阿洛子义,后再次因运输毒品被布拖公安抓获之后,经查实真实姓名为俄罗子也,两个名字是同一人,他在云南被抓时自报家庭住址为布拖县腾米镇陆热村三组,经查实住址为布拖县特木里镇洛日村3组53号,这两个地址是同一个地址,他前科材料中的姓名、住址与真实户籍信息完全不一样,是因为当时他被抓时没有身份证,加上语言不通,所以他在云南被抓时,报的名字、住址与真实的不一样。我所提供的情况都是真实的。15、证人且沙子火证言称:我运输的海洛因净重340.4克,和我一起被抓的有扭色呷、赤黑莫子各、俄罗子也,我们四人是在一辆车上被查获的。我们四个人是在布拖县就一起出来的,一起到云南省打洛去运输毒品。我们被公安查获时,我、扭色呷、赤黑莫子各身上有毒品,俄罗子也身上没有毒品。我们都是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我们三人在吞毒品时,俄罗子也没有在,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俄罗子也身上没有毒品。我们从布拖出发到云南一路上的吃、住宿费和车费都是俄罗子也支付的,我们一路上都是听俄罗子也的安排。我们被抓时乘坐的出租车也是他包的。他好像被云南的公安放了。2014年9月初,一个40多岁的“阿都”彝族妇女到我家来找我,叫我去帮她带点东西,说事成之后给我1万元人民币的报酬,并说路上的费用她出,为了钱我同意了。这个妇女就把我带到县医院附近的街上,一辆面包车巳经停在那里了,里面除了驾驶员外坐了3个人,我们4个一起坐车到了西昌,又一同坐火车去了云南昆明,又坐车经景洪到了打洛,在打洛镇被安排到一家不知名的旅馆休息到了12日晚上,一个40多岁的汉族妇女就拿了些毒品到我们住的旅馆来,那个妇女就教我们包装毒品,我包完后就一坨一坨的用矿泉水吞了下去。2014年9月14日18时许,我们坐车牌号为云FT10**的出租车从元江县至红河县的路上被查获的。现在把俄罗子也的照片拿给我辨认我应该能认出来。16、证人扭色呷的证言称:我运输的海洛因净重是343.7克,麻古是37.2克。和我一起被抓的有且沙子火、赤黑莫子各、俄罗子也。我们四人是一起从布拖出去的,到云南打洛运输毒品。且沙子火、赤黑莫子各和我身上查获了毒品,俄罗子也身上没有查获毒品。吞毒品时只有我、赤黑莫子各、且沙子火我们三人在一起,俄罗子也没有在,我也不知道俄罗子也身上为什么没有毒品。从布拖到打洛,然后再到被抓,这一路上的吃、住宿和车费都是俄罗子也支付的。我们被抓时乘坐的出租车也是他包的。我是俄罗子也喊我去运输毒品的,他说成功后给我1万元。现在把俄罗子也的照片拿给我辨认我应该能辨认出他。一路上都是俄罗子也在带路,他始终和我们在一起,和我在一起的时候他没有打电话。2014年9月10日下午大概15时左右,我和俄罗子也、且沙子火、赤黑莫子各从布拖一起坐车到了西昌,在一个不知名的旅馆休息了一晚,第二天又一起坐车去了云南,9月13号傍晚,俄罗子也的男子把我们带到一家宾馆,过了一会儿,一个不认识的汉族妇女提了一个塑料袋进来,从塑料袋里拿出两个半“砖板”毒品后她就走了,我和且沙子火、赤黑莫子各就一起用菜刀把毒品敲碎、进行了包装,我将那半块海洛因敲碎后用塑料包裹吞服,当时我吞服了55根,第二天早上又带着我们坐班车返回,下车后又一同坐一辆“的士”返回,结果在路上就被抓了。17、证人赤黑莫子各的证言称:我运输的毒品净重195克,我是和且沙子火、扭色呷、俄罗子也一起在一辆出租车上被抓的。我们三人身上有毒品,俄罗子也身上没有毒品。我们四人是一起从布拖出来,去云南运输毒品。我们都是体内藏毒,有16坨我实在吞服不起了就被我藏在我的内裤里面。吞毒品时只有我们三人,俄罗子也没有在。从布拖县出发到云南,然后直到被抓,这一路上的车费、住宿费和吃饭的支出都是俄罗子也支付的。2014年9月10日,在布拖县城赶场,遇到一个不认识的中年妇女,她喊去运输毒品就给2000元,然后她就把我带到和俄罗子也他们一起去云南运输毒品,她就走了。俄罗子也是带路的,他负责支付一路上的所有费用,包括车票、包车。现在把俄罗子也的照片拿给我辨认我应该能认出他来。俄罗子也就是“老板”要我跟着的人,我们一路上都是他在带路,我们一直在一起,有时候他会偶尔离开一下比如上厕所。和我在一起时他没有打过电话,其他时候我就不清楚了。我就跟俄罗子也、扭色呷、且沙子火坐车到了西昌,当天我们几个人就在一个不知名的旅馆休息了一晚,第二天我们4个又一起坐车去了云南,到了云南后,住在一个不知名的旅馆里。9月13号晚,一个不认识的汉族中年妇女提了一个塑料袋进来,她从塑料袋里拿出两个半“砖板”毒品出来后就走了,我就和扭色呷、且沙子火用菜刀把毒品敲碎后进行了包装,我把我那半块用塑料包裹后,吞服了42根,第二天早上又带着我们坐班车返回,下车后又一同坐一辆“的士”返回,结果在路上就被抓了。18、被告人俄罗子也供述称:我是2015年2月5日中午14时左右在布拖县车站被抓的。我2005年在云南因运输毒品被判了无期徒刑,2012年我因患有艾滋病被保外就医,2005年我被判处无期徒刑时用的名字叫阿洛自义,因为我不识字,云南警方问我是不是叫这个名字,我就说是了,后来云南警方也没有对我的户籍信息进行核实,我所提供的情况阿洛自义和我是同一人。2014年9月份我去过云南,我在云南被公安查获过,当时我们四个人一起坐在一辆出租车上被查获的,我坐在副驾驶位置,因为当时尿检呈阳性我被关了三天才放回来的。和我一起被抓的有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名字我不知道。我们在一个车上是因为我们在元江车站遇到,他们问我去哪里,我就说往昆明的方向走,他们就说也想往昆明方向走但是没有车费想搭个便车,我看他们都是彝族,所以就同意和他们一起坐车回来。当时没有班车了就包出租车准备到红河,包车费大概是200元,记不清了。我不知道他们是做什么的,只听说是来打工的,没找到工作就没车费了。被查获时公安在那个年轻的小伙子身上搜出了一些像毒品一样的东西,之后我们都被带回公安局,被分开关押,所以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本院认为,被告人俄罗子也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受雇于他人,参与运输毒品海洛因912.6克,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俄罗子也辩称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经查,认定被告人俄罗子也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毒品过磅记录等。综合证据判断,认定被告人俄罗子也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提出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俄罗子也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同时,俄罗子也在对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从本案现有证据,不排除被告人俄罗子也系受他人雇佣参与组织运输毒品的可能,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受他人的指使、雇佣,为赚取运输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卖家,在整个犯罪环节中起辅助、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在运输毒品过程起带路作用以及承担一路上费用的支出,是从犯,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俄罗子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  姣审 判 员 贾史子初人民陪审员 黎 志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