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福建民康医药有限公司、吴小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福建民康医药有限公司,吴小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384号原告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木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简小勇、陈涛,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民康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洪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吴小翠,女,1988年12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福建民康医药有限公司、吴小翠(下称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民康医药有限公司、吴小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黎小芳人民陪审员 张剑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