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梅某诉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梅某,女。被告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方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