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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文君与李书龙、李纪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君,李书龙,李纪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234号原告:李文君,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周浩,安徽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龙,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李纪龙,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君诉被告李书龙、李纪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文君负担。审判员  张晓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