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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某银行公司太原分行与某集团公司、某家私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银行公司太原分行,某集团公司,某家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某银行公司太原分行。负责人:焦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某家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银行公司太原分行诉被申请人某集团公司、某家私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银行公司太原分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抵押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某银行公司太原分行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某银行公司太原分行撤回实现抵押担保物权申请。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畅清泉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