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贾晗与吴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晗,吴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人:贾晗,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石,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余欠款还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鞍岫执字第003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