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献县河街玛钢一厂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献县河街玛钢一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越远,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河街玛钢一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河城街村。负责人:李同喜,该厂业主。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被上诉人献县河街码钢一厂2014年度租���共计125万元,限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60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65万元;三、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被上诉人献县河街玛钢一厂2015年租金69万元,限于2016年1月31日前付清;四、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租赁被上诉人献县河街玛钢一厂钢管182104.5米,扣件75340个,油托(丝杠)4496个,如2016年继续使用,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月结算给付租金,如工程竣工,在竣工后30日内退还以上租赁物,如不能按时退还则按市场价格赔偿并双倍给付租金;五、待本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后十日内,被上诉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299万元的查封;六、一审诉讼费341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献县河街玛钢一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195元,减半收取17098元,由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