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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文志与被上诉人柯洪章合伙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志,柯洪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志,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洪章,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建宁县。上诉人张文志因与被上诉人柯洪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二初字第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合伙经营的“爱浪卫浴”场所即合伙履行地在郑州市南三环与文治路交叉口宽广批发市场,该市场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清来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代理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