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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柳某某,淄博市周村区居民。被告:张某某,淄博市周村区居民。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在家人和媒人的撮合下,于2009年5月19日到邹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生女柳某甲于2010年5月5日出生,婚生女柳某乙于2014年12月7日出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两人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我与被告夫妻之间无任何信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法院依法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柳某甲、柳���乙由我与被告各抚养一人。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7日婚生一女柳某乙。根据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筱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