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巧梅与孔明星、魏冉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梅,孔明星,魏冉冉,楚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408号申请执行人:张巧梅被执行人:孔明星被执行人:魏冉冉被执行人:楚艳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1408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