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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沈菊泉与黎祖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菊泉,黎祖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565号原告沈菊泉。被告黎祖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沈菊泉与黎祖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菊泉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菊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