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93号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顺业汽车服务中心与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93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顺业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鲁村李沙黎应头(土名)。经营者:陈炳仰,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1号9座201。法定代表人:丁炳林,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炳芬,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被告职员。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顺业汽车服务中心诉被告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月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经营者陈炳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炳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事故车辆维修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发生交通事故的粤E×××××号牌汽车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按保险公司定损价格为准,如保险公司定损价格与实际维修费用有差异,可按被告与保险公司的约定,通过第三方即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损失为准;同时因事故产生的该车施救费、拖车费按正规发票确定的金额由原告代垫。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为粤E×××××号牌汽车承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尽快核定事故车辆损失,但保险公司一直未能定损。原告遂于2014年10月3日通知被告另找其他单位维修。被告委托佛山市三水区华正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粤E×××××号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损失价格为69972元。其后,原告按照鉴定价格对粤E×××××号车辆进行维修,另原告还为被告垫付了该车的鉴定费3249元、拯救及拖车费2600元。除此之外,因被告一直未与保险公司协商或委托评估鉴定粤E×××××号汽车的维修价格,导致该车从事故发生后至修理前长期占用原告的维修工场,影响原告正常业务经营,故原告要求被告计付从2014年4月4日至同年10月3日期间,按每月450元的标准计算的停车保管费2700元(450元∕月×6个月)。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69972元、拯救及拖车费2600元、鉴定费3249元、停车保管费2700元,合计7852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顺业汽车服务中心支付车辆维修费69972元、拯救及拖车费2600元、鉴定费3249元、停车保管费2700元,共计785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2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