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皇执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雨被执行人董新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董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皇执字第2286号申请执行人刘雨,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号178。被执行人董新伟,女,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号1-17-8。申请执行人刘雨被执行人董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辽证执字第027号、028号、029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9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新伟在内蒙古风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有2000万元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询、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冻结被执行人董新伟在内蒙古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2000万元股权的60%。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宁审判员 倪金文审判员 姜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