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容诉被告瞿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容,瞿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215号原告王春容,女,43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斌,绵竹市城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瞿娅玲,女,40岁,汉族。原告王春容诉被告瞿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瞿娅玲名下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北路231号大院2栋4-5-1号住宅(产权证号:C00376**)予以查封,第三人卢天林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瞿娅玲名下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北路231号大院2栋4-5-1号住宅(产权证号:C00376**);二、对担保物(第三人卢天林名下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北信用社存款25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洪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