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武汉登陆虎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顶星鞋服有限公司、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荣祺(福建)鞋服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武汉登陆虎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顶星鞋服有限公司,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荣祺(福建)鞋服有限公司,福建省呈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少良,王少平,黄石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初字第65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谢志仁,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立鹏、陈湘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员工。被告武汉登陆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王少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泉州顶星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少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清濛科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晶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荣祺(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清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戴委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福建省呈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罗晴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少良,男,汉族,住惠安县东桥镇。被告王少平,男,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黄石莲,女,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泉州交通银行)与被告武汉登陆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陆虎公司)、泉州顶星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星公司)、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拉利公司)、荣祺(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祺公司)、福建省呈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威公司)、王少良、王少平、黄石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交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湘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登陆虎公司、顶星公司、华拉利公司、荣祺公司、呈威公司、王少良、王少平、黄石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泉州交通银行诉称:1、2014年3月3日,泉州交通银行与登陆虎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S355101M320140260689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于同日由泉州交通银行为登陆虎公司签发了两张票号分别为3010005121203714、301000512123715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9月3日。同时,登陆虎公司存入保证金450万元,双方约定作为申请人履行上述合同的担保,在承兑人因上述合同需对持票人付款时,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及其利息。2、2014年5月5日,泉州交通银行与登陆虎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S355101M320140278562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于同日由泉州交通银行为登陆虎公司签发了票号为3010005121191440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5日。同时,登陆虎公司存入保证金235万元,双方约定作为申请人履行上述合同的担保,在承兑人因上述合同需对持票人付款时,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及其利息。3、顶星公司、华拉利公司、荣祺公司、呈威公司、王少良、王少平于2013年9月22日,分别与泉州交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各自为泉州交通银行与登陆虎公司在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2000万元。4、黄石莲系王少平的配偶,其出具共有人声明,声明其知悉并同意其配偶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因而顶星公司、华拉利公司、荣祺公司、呈威公司、王少良、王少平、黄石莲均对以上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5、2013年11月11日,黄石莲与泉州交通银行签订一份编号为“交司抵(2013)59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黄石莲所有的址在丰泽区疏港路宝珊花园凌峰苑B区凌霄路7B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登陆虎公司与泉州交通银行在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债权为551万元,并于2013年11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产的权证为: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000897号,土地证号为:泉国用(2011)第2003**号,抵押权证为: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201311049号。王少平系黄石莲的配偶,其出具共有人声明,声明其系抵押物人共有人,其知晓并同意抵押人以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6、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于2014年9月3日、11月5日到期,登陆虎公司未将票款于汇票到期日前足额交存承兑人处,致使泉州交通银行实际垫付9895072元,且经多次催收,登陆虎公司未能偿还垫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其他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综上,请求判令:一、判令登陆虎公司立即偿还债务本金9895072元及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至2015年3月31日相应的利息为897143.38元。二、判令顶星公司、华拉利公司、荣祺公司、呈威公司、王少良、王少平、黄石莲对登陆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判令泉州交通银行对王少平、黄石莲所有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泉州交通银行对抵押物所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登陆虎公司、顶星公司、华拉利公司、荣祺公司、呈威公司、王少良、王少平、黄石莲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登陆虎公司、顶星公司、华拉利公司、荣祺公司、呈威公司、王少良、王少平、黄石莲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顶星公司与泉州交通银行签订了编号为355101A12013002241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基于泉州交通银行向登陆虎公司提供授信,为保障泉州交通银行债权的实现,顶星公司愿意为登陆虎公司债务的偿还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主债权为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2000万元,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二年。2013年9月22日,荣祺公司与泉州交通银行签订了编号为交司保(2013)57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基于泉州交通银行向登陆虎公司提供授信,为保障泉州交通银行债权的实现,荣祺公司愿意为登陆虎公司债务的偿还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主债权为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2000万元,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二年。2013年9月22日,呈威公司与泉州交通银行签订了编号为交司保(2013)57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基于泉州交通银行向登陆虎公司提供授信,为保障泉州交通银行债权的实现,呈威公司愿意为登陆虎公司债务的偿还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主债权为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2000万元,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二年。2013年9月22日,王少良与泉州交通银行签订了编号为355101A220130022412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基于泉州交通银行向登陆虎公司提供授信,为保障泉州交通银行债权的实现,王少良愿意为登陆虎公司债务的偿还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主债权为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2000万元,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二年。2013年9月22日,王少平与泉州交通银行签订了编号为355101A220130022412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基于泉州交通银行向登陆虎公司提供授信,为保障泉州交通银行债权的实现,王少平愿意为登陆虎公司债务的偿还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主债权为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2000万元,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二年。王少平之妻作出声明,同意以夫妻财产予以清偿。2013年9月22日,华拉利公司与泉州交通银行签订了编号为交司保(2013)57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基于泉州交通银行向登陆虎公司提供授信,为保障泉州交通银行债权的实现,华拉利公司愿意为登陆虎公司债务的偿还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主债权为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2000万元,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二年。2013年11月11日,黄石莲与泉州交通银行签订一份编号为“交司抵(2013)59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黄石莲自有的址在丰泽区疏港路宝珊花园凌峰苑B区凌霄路7B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登陆虎公司与泉州交通银行在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5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项下款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债权为551万元。王少平作为房产共有人签字确认。该房产于2013年11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房产的权证为: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000897号,土地证号为:泉国用(2011)第2003**号,抵押权证为: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201311049号。2014年3月3日,泉州交通银行与登陆虎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S355101M320140260689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泉州交通银行同意为登陆虎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900万元,登陆虎公司需交纳保证金450万元,用于向持票人付款,不足部分由泉州交通银行垫付,垫付后,登陆虎公司应立即偿还垫付款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当日,登陆虎公司交纳了450万元保证金。同日,由泉州交通银行为登陆虎公司签发了两张票号分别为3010005121203714、301000512123715号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400万元、500万元,到期日均为2014年9月3日。2014年5月5日,泉州交通银行与登陆虎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S355101M320140278562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泉州交通银行同意为登陆虎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785万元,登陆虎公司需交纳保证金2355000元,用于向持票人付款,不足部分由泉州交通银行垫付,垫付后,登陆虎公司应立即偿还垫付款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当日,登陆虎公司交纳了2355000元保证金。同日,由泉州交通银行为登陆虎公司签发票号为3010005121191440号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785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11月5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于2014年9月3日、11月5日到期,登陆虎公司未将票款于汇票到期日前足额交存承兑人处,致使泉州交通银行实际垫付9895072元,且经多次催收,登陆虎公司未能偿还垫付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其他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至2015年3月31日相应的利息为897143.38元。以上事实,有泉州交通银行提供的证据:S355101M320140260689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保证金存入凭证、3010005121203714号301000512123715号银行承兑汇票、S355101M320140278562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3010005121191440号银行承兑汇票、355101A12013002241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交司保(2013)57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交司保(2013)57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交司保(2013)57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355101A220130022412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355101A220130022412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交司抵(2013)59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000897号房屋所有权证、泉国用(2011)第200328号土地使用权证、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201311049号他项权证、银行承兑汇票垫付凭证、利息清单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登陆虎公司、顶星公司、华拉利公司、荣祺公司、呈威公司、王少良、王少平、黄石莲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泉州交通银行提供的上述证据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明上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关系,应确认为合法有效。泉州交通银行已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垫付汇票款的付款义务,现登陆虎公司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如期承兑汇票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泉州交通银行要求登陆虎公司偿还欠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登陆虎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尚欠泉州交通银行欠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根据泉州交通银行与黄石莲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黄石莲经共有人王少平同意,以自有房产为登陆虎公司上述承兑汇票垫付款的偿还提供抵押担保,且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法有效。泉州交通银行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泉州交通银行与顶星公司、华拉利公司、荣祺公司、呈威公司、王少良、王少平、黄石莲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顶星公司、华拉利公司、荣祺公司、呈威公司、王少良、王少平、黄石莲自愿为登陆虎公司上述承兑汇票垫付款的偿还的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登陆虎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欠本息,顶星公司、华拉利公司、荣祺公司、呈威公司、王少良、王少平、黄石莲应根据各自保证合同的约定,对登陆虎公司上述承兑汇票垫付款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登陆虎公司、顶星公司、华拉利公司、荣祺公司、呈威公司、王少良、王少平、黄石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登陆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9895072元及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5年3月31日欠息为897143.38元,利率按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武汉登陆虎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为黄石莲、王少平共有房产,权利证书为:房产证为: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000897号,土地证号为:泉国用(2011)第2003**号,抵押权证为: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201311049号)。在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实现抵押权后,黄石莲、王少平有权向被告武汉登陆虎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泉州顶星鞋服有限公司、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荣祺(福建)鞋服有限公司、福建省呈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少良、王少平、黄石莲对被告武汉登陆虎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登陆虎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53元,由被告武汉登陆虎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顶星鞋服有限公司、泉州市华拉利鞋服手袋有限公司、荣祺(福建)鞋服有限公司、福建省呈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王少良、王少平、黄石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冠雄审 判 员 肖一虹代理审判员 吴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祖山速 录 员 陈 蓉附页: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