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温昌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温昌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长征路。法定代表人向其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雄、赵小花,均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温昌顺,男,1976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昌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桐梓县旺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令狐昌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