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终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海平与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受理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豫法行终字第003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海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林青,市长。委托代理人杨根亮、唐笑笑,安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张海平因诉被上诉人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海平,被上诉人安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阳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根亮、唐笑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2015年1月28日,安阳市政府作出安政复受否(2015)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张海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12月6日,张海平向安阳市纪委信访局邮寄了一份“关于安阳市北关区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土地管理及建设程序规定非法在批准征收、破坏土地建设行为,敬请市监察局依法依纪调查处理”材料。2014年12月24日,张海平向安阳市纪委监察局邮寄了一份“财产保护申请书”,申请依据片区综合地价标准保护其合法征地补偿款财产权利给予追缴。2015年1月5日,张海平向安阳市纪委监察局邮寄了一份“财产保护申请书”,申请对自家族9人合计约1.2亩土地,按新标准11.2万元/亩计算,合计13.4064万元土地补偿合法财产给予追缴保护。安阳市纪委监察局对张海平邮寄的上述三份材料均未答复。2015年1月21日,张海平向安阳市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材料”,请求:(一)责成安阳市监察局限期内对张海平自家族9人合计约1.2亩土地,按新标准11.2万元/亩计算,合计13.4064万元土地补偿合法财产给予追缴保护;(二)审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未依法获取征地审批文件非法征地建设事实,对其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2015年1月28日,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安政复受否(2015)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张海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张海平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安阳市政府安政复受否(2015)9号不予受理决定;判令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监察局违法行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海平行政复议申请的第一项请求是要求安阳市政府责令安阳市监察局对其自家族土地补偿款给予追缴保护,是依据其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5日两次向安阳市监察局邮寄的财产保护申请提起的。《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及张海平起诉状和庭审中提出的相关依据均未规定安阳市监察局具有追缴保护土地补偿款等保护个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张海平复议要求责令安阳市监察局对其自家族土地补偿款给予追缴保护没有法律依据。另,监察机关作为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监察,监察机关的监察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张海平行政复议申请的第二项请求是要求安阳市政府审查北关区政府未依法获取征地审批文件非法征地占地建设事实,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该项复议请求不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张海平申请行政复议时向安阳市政府提交了2013年12月6日向安阳市纪委信访局邮寄的“关于安阳市北关区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建设程序规定非法批准征收、破坏土地建设行为敬请市监察局依法依纪调查处理”的材料,张海平庭审中称该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足以否定安政复受否(2015)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安阳市政府2015年1月22日收到张海平的行政复议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张海平送达,程序合法。综上,安阳市政府作出的安政复受否(2015)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张海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海平的诉讼请求。张海平对该行政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上诉人因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违法征地与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向安阳市监察局申请对其被征地补偿款进行追缴保护。安阳市政府复议决定认为安阳市监察局不具有其申请的法定职责,而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错误。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张海平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被上诉人安阳市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赋予安阳市监察局保护个人财产的法定职权,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维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安阳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认为安阳市监察局不具有追缴保护征地补偿、补助款的法定职权正确。安阳市政府是基于张海平因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补助款向安阳市监察局请求财产追缴保护后,向其申请行政复议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均没有赋予安阳市监察局追缴保护征地补偿、补助款的法定职权,据此安阳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由于安阳市监察局不具有追缴保护征地补偿、补助款的法定职权,张海平诉请判令安阳市政府对安阳市监察局未追缴保护征地补偿、补助款的行为予以查处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张海平主张的征地补偿、补助款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张海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 平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建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