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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朱志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42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志明,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3月8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志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志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朱志明先后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鲈乡北路、江南奥斯卡广场等地,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先后实施盗窃作案8起,窃得人民币7050元及香烟等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月8日晚,被告人朱志明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鲈乡北路的某酒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人民币300元。2、2015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志明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木浪路的某饭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冯某硬中华香烟4包。3、2015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志明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鲈乡北路的某饭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高某人民币200元。4、2015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志明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鲈乡北路的某饭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00元。5、2015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朱志明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奥斯卡广场的某饭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罗某人民币800元。6、2015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朱志明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金广场的某饭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人民币250元。7、2015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朱志明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奥斯卡广场的四川饭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郭某人民币300元。8、2015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志明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的某饭店,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人民币5000元及硬中华香烟2包。归案后,被告人朱志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朱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志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志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志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冯某、刘某、高某、罗某、徐某、郭某、赵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毕某、武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朱志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志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朱志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志明退赔人民币七千零五十元、硬中华香烟六包。其中人民币三百元,发还被害人朱某;硬中华香烟四包,发还被害人冯某;人民币二百元,发还被害人高某;人民币二百元,发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八百元,发还被害人罗某;人民币二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徐某;人民币三百元,发还被害人郭某;人民币五千元、硬中华香烟二包,发还被害人赵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