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建秋、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崔建秋,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崔凤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慧,北京恒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崔建秋,女,1975年9月11日生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86号。法定代表人姜耀春,职务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2010年南民二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在立案、审理,判决中均违反法律规定,判决认定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却判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另外,被申请人崔建秋起诉所提交的哈尔滨玛克威商贸公司商厦的收款收据不是申请所出具,故请求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有新证据向法院提交,本院下发的(2010)南民二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已于2011年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忠仁审 判 员 周力荧助理审判员 黄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月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