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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国英、张书豪与张书豪、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336号原告胡国英,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文奇。被告张书豪。被告陈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英与被告张书豪、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8.5元,由原告胡国英负担。审判员谢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