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国英、张书豪与张书豪、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336号原告胡国英,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文奇。被告张书豪。被告陈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英与被告张书豪、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8.5元,由原告胡国英负担。审判员谢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