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兴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刑初字第531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打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于2015年2月中旬至27日间,在兴化市昭阳镇阳山村北山村村口其经营的游戏室内摆放12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中1台捕鱼型赌博机可同时供6人赌博,非法获利计人民币4486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赌博机12台以及赌资人民币3582元,被告人吴某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4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吴某乙、吴某丙、韩某、史某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兴化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赌博机读分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赌博机12台予以没收;赌资人民币三千五百八十二元以及被告人吴某甲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四百八十六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许志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李 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