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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湖南餐谋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4005号原告湖南餐谋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长沙晚报报业集团新闻大楼19楼06房。法定代表人廖胜仁。委托代理人李昳,湖南思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会敏,湖南思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6410010101),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餐谋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餐谋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1808元,由原告湖南餐谋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史作雷人民陪审员  曹国家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