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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象山顺达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史才红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顺达油品贸易有限公司,史才红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865号原告:象山顺达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渔港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3946479-4。法定代表人:丁双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克强,宁波市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才红,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渔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顺达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才红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顺达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象山顺达油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顺达油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象山顺达油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雪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