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秦波与曾庆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30号申请人秦波,男,汉族,1974年3月22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曾庆友,男,汉族,1953年9月2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2015年8月26日,申请人秦波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曾庆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某某路178号房屋(房地产权证204房地产证2007字第012**号),合川区南办处某某路182号房屋(房地产权证204房地产证2007字第012**号),以及位于合川区南办处某某路456号4幢488号附4号房屋(房地产权证204房地产证2006字第141**号)并就所得的价款在借款16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9月14日请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拍卖、变���被申请人曾庆友的财产期间,自愿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提出的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秦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秦波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