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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大连赋吉赋石建筑构件安装有限公司诉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赋吉赋石建筑构件安装有限公司,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大连赋吉赋石建筑构件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纪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赋吉赋石建筑构件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峰景美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连赋吉赋石建筑构件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32元,减半收取4666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4766元,由原告大连赋吉赋石建筑构件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