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马文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马文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裕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平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干银菲。被告马文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被告马文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元,依法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