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州远景与周口正信公司提取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远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彭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启胜,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周口市川汇区。法定代表人张慧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在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有农民工保证金917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口市正信基础开发有限公司在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有的农民工保证金917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金 山审判员 李 四 伟审判员 刘 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四伟(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