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兆祥与梁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兆祥,梁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226号原告:赵兆祥,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少鸿,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烈勤,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展明,女,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原告赵兆祥诉被告梁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陈伟明审判员 廖明亮审判员 区素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兆基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