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长贵申请执行周忠林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贵,周忠林,周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周长贵。被执行人周忠林。被执行人周云清。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忠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300元予以扣划。该款扣划至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树青审 判 员 唐晓凰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