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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房敬霞与李双林、刘殿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敬霞,李双林,刘殿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765号原告:房敬霞,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李双林,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刘殿芝,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春华,吉林松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房敬霞诉李双林、刘殿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房敬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房敬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房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0元,减半收取,由房敬霞106.00承担。审 判 长  王广友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人民陪审员  杨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亮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