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房敬霞与李双林、刘殿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敬霞,李双林,刘殿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765号原告:房敬霞,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李双林,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刘殿芝,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春华,吉林松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房敬霞诉李双林、刘殿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房敬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房敬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房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0元,减半收取,由房敬霞106.00承担。审 判 长 王广友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人民陪审员 杨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亮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