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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春光与李海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光,李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刘春光。被告:李海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春光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对被告李海凤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福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