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春光与李海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光,李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刘春光。被告:李海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春光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对被告李海凤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福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