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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荣琳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琳,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891号原告胡荣琳,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况力彬(胡荣琳丈夫),男,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荣琳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荣琳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胡荣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荣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