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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立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进利与河北古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进利,河北古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白秀芝,张恭颇,张淑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立保字第00136号申请人杨进利。被申请人河北古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正定县诸福屯村。法定代表人白秀芝,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107国道东滹沱河南岸。法定代表人张恭颇,总经理。被申请人白秀芝。被申请人张恭颇。被申请人张淑凡。申请人杨进利于2015年9月14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古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白秀芝、张恭颇、张淑凡名下300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高杰、王彤、王清国、张福臻、杨进利、张瑞英、史建国、张志英、张志平、张丽英、王书超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进利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古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河北古林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白秀芝、张恭颇、张淑凡名下300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高杰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16-2-2102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查封担保人高杰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北京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0号楼1001的房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市私第0132**号);查封担保人王彤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桥西区裕华西路448号4-1-102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查封担保人王清国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桥西区工农路580号5-1-202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查封担保人张福臻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桥东区向阳路7号1-2-103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查封担保人杨进利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桥西区裕华西路448号4-2-103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查封担保人张瑞英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桥东区建设南大街120号14-1-403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查封担保人史建国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新华区北环路一塑宿舍楼4-4-402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查封担保人张志英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桥东区休门街13号宏海小区1-4-601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查封担保人张志平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长安区青园街169号4-1-402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号);查封担保人张丽英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鹿泉市铜冶镇岭底山前大道608号上山间小区6-3-01的房产(房产证号:鹿房权证铜冶字第××号);查封担保人王书超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别墅仙霞东里0××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小京房权证昌私字第××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高纲要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