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时均昭与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昭,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时某昭被执行人: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邹商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22××××××××××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