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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华谦针纺有限公司与绍兴鹰翔染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华谦针纺有限公司,绍兴鹰翔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63号原告:绍兴县华谦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胜利。委托代理人:杨欣超,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刚亮,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鹰翔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阿四。委托代理人:汪家生,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识义,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华谦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鹰翔染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华谦针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