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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邹戎、曹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戎,曹亚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623号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邹戎。被告曹亚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戎、曹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就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富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